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1.10施行日期: 2013.03.01题注: (2013年1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3.01.10 施行日期: 2013.03.01 题 注 : (2013年1月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推进中心镇行政体制改革,增强中心镇统筹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中心镇工作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扩大中心镇行政执法权限应当坚持依法有序、便民高效、权责统一、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以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为重点,增强中心镇的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中心镇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依法交办、委托的方式,将其在产业发展、项目投资、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资源、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民生事业等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权、非行政许可审批权、行政处罚权、日常监督管理权等行政执法权下放,由中心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事业组织具体承办。 县(市)、区下放行政执法权的具体管理领域和权限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三、县(市)、区下放行政执法权,应当与中心镇人民政府的承接能力相适应;对涉及面广、影响大、技术性强的行政执法权,一般不宜下放。 下列行政执法权不得下放由中心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事业组织实施: (一)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 (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特定行政机关或者专业技术组织实施的、需要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进行审定的行政许可权; (五)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权。 四、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应当通过委托方式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权、日常监督管理权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交办给中心镇人民政府承担。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中心镇的人力、物力、财力状况,在依法交办、委托执法范围内,与中心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事业组织签订书面依法交办协议和委托执法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五、中心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事业组织应当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受委托行政执法权的,应当使用委托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律文书。 六、中心镇人民政府应当与上一级行政机关建立行政管理信息共享平台,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建立电子政务和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行网上社会服务和政务处理,实施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并把审批事项逐步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 七、中心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权,应当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对涉及财务、审计、宣传培训、项目评审、资产评估、行业评比和机关后勤等专业性、技术性、事务性的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交由社会组织承担。 八、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中心镇实施行政执法权提供支持和必要的保障,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提供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公文、印章和检验、检测等服务。 九、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下放的行政执法权进行监督,并适时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决定是否延续依法交办、委托。 十、本决定所称中心镇包括:余姚市陆埠镇、梁弄镇、马渚镇,慈溪市龙山镇、逍林镇,奉化市莼湖镇、松岙镇,宁海县长街镇、岔路镇,象山县西周镇、贤庠镇,鄞州区姜山镇、咸祥镇,北仑区春晓镇。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镇可以适用本决定。 十一、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