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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2023-8-4 19:33| 发布者: gotoback| 查看: 451| 评论: 0

摘要: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01施行日期: 1996.11.01题注: (1996年11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发(1996)76号 ...

长春市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1.01

施行日期: 1996.11.01

题     注 : (1996年11月1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文件长府发(1996)76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园、校舍管理,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园包括教学用地、生活服务用地、勤工俭学用地、实习基地等经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用地;校舍系指教学用房、教学附属用房、勤工俭学用房、商业及其他附属用房。

第三条校园、校舍管理系指建立规章制度,对校园、校舍进行经常的维护和日常管理,以保证校园、校舍的使用功能。

第四条校园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校园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批,明确土地使用范围,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

(二)学校应当在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确定学校校园发展规划,校园各区域的使用功能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学校不得擅自出卖、转让、出租、出借校园。

(四)校园内要按规划要求进行必要的绿化美化。

第五条校舍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校舍须经房地主管部门审核,明确产权归属,并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学校应当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导下确定校舍现状与校舍建设发展规划。

(三)学校不得擅自出卖、转让、出租、出借校舍,不得改变教学用房的使用功能和原设计功能。需要做上述处理的,城区学校由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定,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属学校由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四)学校必须对校舍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使用功能。

(五)学校对危倒校舍,必须封闭禁用,并请示教育主管部门后做相应处理。

(六)学校必须做好校舍防火安全工作,对火险隐患要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七)学校必须建立校舍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制定规章制度。

(八)校舍内外要保持整洁。

第六条学校必须建立校园、校舍档案,对校园、校舍变动、更改等情况及时建档记录。

第七条学校对校园、校舍有使用权、维护权和日常管理权,并应当接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学校必须按《长春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学校门前的有关事宜进行管理。

第九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学校的校舍、围墙、树木、场地和校办工厂、商店、农场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在校园内练习驾驶技术和使用学校场地进行训练、比赛等活动,以及到校园内放牧、取土、采石、种植、打场等;

(三)在校园内及校门附近从事商业活动,商贩进入校园内摆摊、叫卖;

(四)在校园内堆放物品,停放机动车、畜力车及向校园内倒垃圾、废土和排放污水;

(五)车辆和行人从校园内穿行;

(六)依学校围墙或房墙构筑建筑物;

(七)在学校周围修建建筑物,影响教室采光、通风;

(八)在学校周围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从事有毒、有害和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学校门前200米范围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等;

(十)在学校门前和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等。

第十条城区学校拆除校园内建筑物或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及进行大型维修,须经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校园、校舍的利用必须经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学校发展规划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教育主管部门所属成人高校、师范、中专、职业技术学校及教辅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