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0.29施行日期: 1996.10.29题注: (1996年10月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6〕204号 ...
福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福州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10.29 施行日期: 1996.10.29 题 注 : (1996年10月29日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榕政综〔1996〕20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11月8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6日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计算机使用单位和行业的安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及本规定。 第三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媒介(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检索、复制、传播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微型计算机和多媒体信息处理系统)。 第四条福州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监督管理、查处案件、防范和打击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职能。 市国家安全、保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职责范围做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有关工作。 各县(市)公安机关主管本辖区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和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的开发、研制、销售单位应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安全组织负责人制度,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和检查工作。 (一)在本市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软、硬件技术的应用、开发、研制销售的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市公安机关对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实体的安全实行安全审计评定等级。 (二)重点等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必须设立计算机安全组织或安全员,并报公安机关审查备案。计算机安全员必须持有《计算机安全应用资格证》。 (三)各计算机销售公司必须设立计算机产品安全检查员,配备安全检测工具,并配有具有计算机专业和工程师以上资格的技术人员。 (四)国内外计算机厂家在本市召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产品演示会,必须事先向市(县)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计算机重点使用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含内装修)计算机机房的设施和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测试,确定等级。 第七条与境外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通信或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八条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依国家规定实行许可证制度。 单位和个人从事计算机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应向市公安机关申请。 第九条在本市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软、硬件技术的应用、开发、研制的重点单位、重要行业、销售产家的技术人员、操作员,必须经过有关计算机安全知识培训,并向市公安局登记备案。公安机关应定期抽查落实各单位的计算机安全管理状况。 第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依照该《条例》或《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停机整顿: (一)重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安全组织中的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安全知识培训,无证上岗的; (二)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软、硬件的开发、研制和销售的单位,未按规定向市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和提供有关审计计算机信息系统实体有关资料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计算机机房不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等级认定的;(四)国内外计算机厂家在本市召开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产品演示会,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三款或第九条并拒绝整改的,对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300元罚款。 罚款应出具财政统一票据,并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福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