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1.12施行日期: 2011.01.01题注: (2011年12月15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1.12 施行日期: 2011.01.01 题 注 : (2011年12月15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12日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无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无锡市公路条例》和《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无锡市盐业管理条例》 1.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2.删去第二十八条。 二、《无锡市公路条例》 3.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厂矿、学校、集市贸易场所等建筑群,其外缘与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的最小间距:国道、省道不少于五十米,县道、乡道不少于二十米,并应当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布局,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保障公路运行安全与畅通。” 4.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范围内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除公路养护、绿化、路政管理需要和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5.在第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公路沿线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城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谷晒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违法行为进行联合整治,确保公路整洁、安全和畅通。” 6.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7.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其限期申请鉴定,逾期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以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三部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条、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