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清扫市区冰雪的规定制定机关: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11.24 施行日期: 1993.11.24 题 注 : (1993年11月24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及时清扫市区街路冰雪,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市容整洁,促进卫生城市建设,根据《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四条在本市市区内清扫冰雪的责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以雪为令,雪停即扫,中小雪应当在一天内扫完,三天内运出;大雪应当在二天内扫完,一周内运出。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清扫冰雪工作的领导。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清扫冰雪的责任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并抓好对清扫冰雪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 第六条市区冰雪的清扫,应当达到“露路面,见道线,不留隔离带”的标准。 第七条在清扫冰雪时,不准使用融雪剂等化学试剂品或抛撒炉渣防滑。运出的冰雪,必须按指定地点倾卸,不准在市区内随意堆放或倾倒。 第八条冰雪的拉运,由清雪责任单位承担;清雪责任单位确无车辆拉运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有机动货车的单位统一拉运。单位在统一拉运中所出车辆台次,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由所在区义务劳动主管部门核减单位出义务车的台班数。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条四条、第六条规定未在期限内完成清雪任务或未达到清雪标准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清除,责任单位以资代劳(以资代劳标准,每场雪每平方米五元)。 (二)按《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 (三)责令单位领导做出书面检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开批评。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使用融雪剂等化学试剂的,由市市容管理部门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抛撒炉渣防滑或随意堆放、倾倒冰雪的,按《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罚部门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罚款所使用的收据和对所罚款项的处理,按《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规定》中有关清扫冰雪的规定,停止执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发布的《关于加强清扫市区冰雪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