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山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4.12 施行日期: 2002.04.12 题 注 : (2002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4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修改为:“制造用于出口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持出口合同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2.条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全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改为“设区的市”。 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3.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同时,对修改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