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9施行日期: 1997.12.19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19 施行日期: 1997.12.19 题 注 : (1997年12月19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第十七条修改为:“罚款、没收的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三、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除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对其主管领导人员、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或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收费罚款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