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17施行日期: 2011.01.17题注: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 ...
贵阳市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规定(2011年修正本)制定机关: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1.01.17 施行日期: 2011.01.17 题 注 : (1998年8月26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1年1月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17日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划拨给中学、小学的现有教育用地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 第三条中学、小学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合理布局,逐步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计划、规划、教育、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保护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相关事项进行管理,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禁止非法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使用性质;禁止挤占中学、小学教育用地。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教育用地调整需要,占用学校现有和规划预留教育用地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全部占用的,应当在学校服务半径内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后拆迁;部分占用的,应当在保证教育用地整体性的情况下,按不少于原面积先安置补偿后拆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新建、扩建住宅。 不得在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内修建与教育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违反前两款规定已经占用的,要逐步归还。 第七条教育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在保证学校用地标准、使用功能及校园环境的情况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引资修建教育设施。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学、小学时,应将原有教育用地使用权完整无偿移交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中学、小学教育用地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育活动。 第十条规划建设住宅新区、旧城改造时,应按规定同时规划中学、小学教育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会审。 住宅新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划和设计方案配套建设中学、小学。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占用或改变中学、小学教育用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建设、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划拨给幼儿园的教育用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1994年12月5日颁布的《贵阳市保护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