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12.01施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12.01 施行日期: 2006.12.01 题 注 : (2006年12月1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监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2002年9月2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案件监督条例》,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