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28施行日期: 2002.03.28题注: (2002年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3.28 施行日期: 2002.03.28 题 注 : (2002年3月28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全文 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了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决定: 一、修改法规一件 《贵州省荒山有偿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删除第五条中“在同等条件下,当地农民优先”的规定。 二、废止法规三件 1、《贵州省人民法庭工作条例》(1989年5月19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决定》(1987年9月16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3、《贵州省提供优惠条件引进外资、先进技术、人才的决定》(1984年7月11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