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4.28施行日期: 2012.04.28题注: (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部分单行条例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2.04.28 施行日期: 2012.04.28 题 注 : (2012年3月9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8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单行条件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库区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删除,对相关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 将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使用期满,未经批准继续使用的,由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