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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

2023-8-4 20:44| 发布者: 艾哥| 查看: 541| 评论: 0

摘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05施行日期: 1996.03.05题注: (1996年3月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斯大林大街两侧环境的若干规定

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05

施行日期: 1996.03.05

题     注 : (1996年3月5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发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01年7月10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规章(第三批)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斯大林大街整体管理水平和市容景观效果,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有关部门和临街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拆除违章建筑,改造现存的封闭式围墙,整顿牌匾广告和各种摊床亭点,完善环境卫生和市政设施,强化交通管理,按照绿化设计完成斯大林大街两侧的绿化任务。

第三条为加强领导,成立由市建委、绿化委、城建局、规划局、公用局、工商局、公安局和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人民政府组成的斯大林大街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指挥部,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工作。

第四条改造封闭式围墙,提高绿化和市容的整体水平。改造封闭式围墙的范围是:北起胜利公园,南至卫星广场,凡有封闭式围墙的单位和部门,都必须在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五日前自行拆除封闭式围墙,六月十五日前建成透空式围墙,并因地制宜地搞好庭院绿化建设。

第五条斯大林大街两侧的临时建筑、宣传栏和广告牌以及有碍市容观瞻的设施,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完成清理任务。

第六条根据统一规划,各单位围墙内应当本着因地制宜,见缝插绿的原则搞好庭院绿化。对占用庭院绿化用地铺装道路、修建车棚和其它改变其使用性质的,应当由产权单位自行退还,并依据绿化设计要求,组织力量按期完成绿化任务。

第七条斯大林大街两侧无绿化用地单位,应当大力发展垂直绿化或者采取其它绿化形式以弥补绿地不足。

第八条对斯大林大街两侧汽车销售活动,应当由出租销售场地单位自行清理,特别是占用绿地和建筑预留地从事汽车销售活动的,应当坚决取缔。

第九条对斯大林大街两侧现有书报亭、电话亭等设施,应当本着合理布局、井然有序的原则,于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斯大林大街全线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的停车站和候车亭的设置要重新审查,并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前完成候车亭改造、修缮任务,达到布局合理,设施完好,设计新颖,美观大方。

第十一条加强斯大林大街交通组织和管理。通过从严治理交通,杜绝小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随意抢道、停车,到处设点的混乱现象。

第十二条取缔斯大林大街沿途的无证摊点、流动商贩,特别在商业服务集中地段的经营单位,严禁临街设点从事经销活动,切实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宜强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提高斯大林大街整体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加强斯大林大街道路、排水、路灯和街路牌以及公共厕所等市政设施维修养护工作,提高市政设施完好率。道路平整无坑槽;排水设施完好,雨后无积水;路灯着灯率应当达到98%;公共厕所及时清扫消毒,做到设施完好,内净外洁,为广大市民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从建设标准化街路出发,斯大林大街两侧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楼型灯的安装任务。

第十五条对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按期完成任务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借故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本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