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10.10施行日期: 20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9.10.10 施行日期: 2009.10.10 题 注 : (2009年8月28日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2009年9月23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10月10日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全文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废止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废止《南昌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3年10月9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8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28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