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3施行日期: 2004.06.03题注: ...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3 施行日期: 2004.06.03 题 注 : (2004年4月22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意见》,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职业病防治条例》、《鞍山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办法》、《鞍山市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