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2023-8-4 20:59| 发布者: libobo| 查看: 575| 评论: 0

摘要: 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12施行日期: 1996.04.12题注: (1996年4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6〕71号 ...

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

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4.12

施行日期: 1996.04.12

题     注 : (1996年4月12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6〕71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快林业发展步伐,实现林业二次创业目标,根据《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皖政〔1995〕7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林业二次创业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分级考核和奖惩。

第三条按照市人民政府与三县、郊区、蜀山镇分别签订的《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目标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任务进行考核。

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一)按规定年度实现部颁“南方平原县绿化标准”和“安徽省绿化标准”的情况;

(二)完成年度成片造林(包括经济林基地,商品用材林基地,采伐、火烧迹地更新)任务和中幼林抚育任务的情况;

(三)完成年度农田林网建设和省、市、县领导示范点、四旁植树、义务植树、种苗生产任务的情况;

(四)林业总产值增长指标;

(五)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和森林防火情况。

期终考核的内容为《合肥市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完成情况.

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委托市农林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期终考核及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款内容的年度考核由市农林局配合省有关部门进行。

第五条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区)和人员,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以县(区)为单位全面完成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并按“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如期完成平原绿化达标和省绿化达标的单位,由市政府各奖励2万元。

(二)期终完成林业二次创业各项指标的,分别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重奖。

第六条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县(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下列处罚;对有关党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处分;

(一)年度考核1年未达标的县(区),给予通报批评;2年以上(含2年)未达标的,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同时减少以奖代补经费。

(二)期终考核未达标的县(区),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同时取消以奖代补经费。

第七条市级奖惩工作由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林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

第八条各县(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落实措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农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