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施行日期: 2006.01.13题注: (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1.13 施行日期: 2006.01.13 题 注 :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删除第六条第(五)项。 2、删除第十条。 3、第二十二作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 4、删除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