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施行日期: 1997.11.14题注: (1997年11月14日 ...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 施行日期: 1997.11.14 题 注 :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1年12月13日长春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中50项行政管理项目的决定》修正的《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2002年修正本)》)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