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施行日期: 2010.07.30题注: (2010年7月30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7.30 施行日期: 2010.07.30 题 注 :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 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全文 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河南省律师执行职务若干规定(1990年12月26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南省食品卫生条例(1997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三、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1993年10月22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执法机关实施罚款没收财物条例(试行)〉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2010年7月3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