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补充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12.11 施行日期: 1995.12.01 题 注 : (1995年12月11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5〕238号印发 自1995年12月1日起实施) 全文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工作,对《合肥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易地安置按《规定》增加的面积,需购买产权者,购买价与原安置面积产权调换价相同,产权归购置者。 面积认可和易地安置增加面积依据按《规定》执行。 二、拆迁单位自管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折一安一”原则进行安置,同时实行产权交换,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结算差价;拆迁私有住宅兼营业的房屋符合《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按非住宅房安置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按500元结算差价。 三、在拆迁过渡期内,被拆迁企业、单位职工的工资调整,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国家或地方政府调整工资时,对除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外的被拆迁人的增资部分,由拆迁人负责给予补偿; (二)补偿的数额为政府和人事劳动部门文件批准增资数额的80%,系统及单位内部规定的调整工资和浮动工资不予补偿; (三)补偿工资人员的认可应是拆迁时认可的人员。 四、拆迁现场停水停电的时间,应在拆迁动员时,向被拆迁人公布,在停水停电前三天应再次张贴通知,停水停电时间最迟不得超过拆迁通告规定的时间。 五、拆迁安置证是建设单位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安置的法律凭证,发现涂改、弄虚作假的,报市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审查处理。 六、本补充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七、本补充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一:添建项目及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二:补助费 一、拆除企事业单位办公、仓库用房租房补助费:以建筑面积计算5元/平方米月。 二、临时租房补助费: 以有照使用面积计算,十八个月以内每月2.00元/平方米,自第十九个月至安置止,每月4.00元/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