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01施行日期: 2002.07.01题注: (2002年3月29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7.01 施行日期: 2002.07.01 题 注 : (2002年3月29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7月1日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全文 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9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本溪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四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工作在市、自治县(区)、镇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城市规划的规定,实行统一管理。 市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工作。自治县(区)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本溪市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本溪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四、《本溪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溪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风景名胜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本溪市城镇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办法》第四条修改为:“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本溪市市区内的国有土地地籍管理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自治县土地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镇地籍管理工作。 南芬区地籍管理工作可委托南芬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军事、铁路用地地籍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溪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条修改为:“鼓励、支持、保护一切组织、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删去第五条。 第八条修改为:“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和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作为修改后的第七条。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条。 九、《本溪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9部法规根据本决定作出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