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施行日期: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 施行日期: 1997.09.26 题 注 :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全文 根据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州朝鲜语文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第八章附则新增第三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原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顺序调整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