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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青海 发布于 2023-8-26 22:35

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制定机关: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8.10施行日期: 2006.10.01题注: (2006年4月20日果洛藏族自治 ...

果洛藏族自治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制定机关: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6.08.10

施行日期: 2006.10.01

题     注 : (2006年4月2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年8月10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自治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青海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当加强打击、防范、教育、改造、管理、建设等各方面的工作,健全和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权制等各项制度,建立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比、激励约束机制,深入推进平安建设。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公民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引导和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加强对公民的法制和道德教育,增强法制和道德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第五条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群防群治工作,开展村社联防、农牧户联防、毗邻地区联防、民兵值勤、巡山护畜等治安联防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教育和管理工作,维护基层社会治安秩序。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积极疏导、依法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禁止违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调解活动。

第九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必须依法解决。禁止任何违背法律、法规、规章的索赔和赔偿行为;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以索赔、赔偿为由寻衅滋事、结伙斗殴。

违反前款规定,组织、策划、煽动、帮助、参与索赔、赔偿活动或者寻衅滋事、结伙斗殴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依法加强枪支管理,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巡山护畜等活动所需猎枪,使用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借用申请,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相关责任人和枪支使用人签订责任书后方可借用。使用枪支的人员应当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开展平安寺院建设。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治安防范,维护治安秩序,保障宗教活动依法、安全、有序进行。

跨州、跨县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主办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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