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23施行日期: 2002.08.23题注: (2 ...
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8.23 施行日期: 2002.08.23 题 注 : (2002年5月23日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2年7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23日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公布) 全文 鞍山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消防管理条例》、《鞍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条例》、《鞍山市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废止案。根据国家关于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的精神,决定废止这3部地方性法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