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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视察的办法

陕西 发布于 2023-8-27 01:28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视察的办法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施行日期: 1986.10.01题注: (1986年9月26日陕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视察的办法

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6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9月26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全文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改进全国人大代表视察办法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把集中统一组织代表视察逐步改为以分散的经常的视察为主,省人大常委会视其需要,也可以组织代表集中视察。

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发代表视察证,代表持证进行视察。

二、视察内容主要是了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民经济计划,财政预算和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各条战线的工作情况,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视察的具体内容、单位和日期,由代表自己确定。可以个人单独视察,可以几个人一起视察。可以自行联系单位视察,也可以请当地人大常委会(或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安排。可以事先通知视察单位,也可以不打招呼进行现场视察。

四、代表一般在其工作、居住的市、县范围内就地视察。在省、地工作、居住的代表,可以回选举单位视察,也可以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驻陕解放军代表可在工作、居住地就近视察。

五、代表应经常进行视察活动,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代表行使职权,为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提供方便。

六、代表应深入到基层单位视察,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或由单位负责人介绍本单位的全面情况。为了便于代表了解有关地、市、县的全面情况,必要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也可以向代表介绍本地区的全面情况。

七、代表视察不要由地、市、县领导陪同。接待工作一律从简,不组织迎送,不举行宴会,不赠送礼品,不组织专场文艺晚会,不代购紧俏商品。

八、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填写在代表视察用纸上。凡属地、市、县(市、区)处理的问题,交地、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地区人大工作联络组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凡需要省上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交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转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各承办单位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答复代表。

九、代表应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在视察工作中,严于律己,廉洁奉公,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十、省人民代表视察证,只供代表在任期内视察工作时使用。

十一、本办法从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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