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加快贸工农一体化建设的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8.29 施行日期: 1995.08.29 题 注 : (1995年8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1995〕177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我市贸工农一体化建设,推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龙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为主,并实行“公司加农户”一体化经营; (二)公司(企业)在本市农村建有较稳固的原料生产基地,并能带动地区产业经济发展; (三)能为基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性服务。 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由市贸工农一体化办公室负责审核,并报市贸工农一体化工作指导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对于与农户签定了长期稳定的产销合同、实行全程服务、并与农户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龙头企业,可以视同开发性农业企业,符合规定的免征所得税3年或先征后退。 第四条凡达到年产值1000万元,利润8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流通型的龙头企业,不论何种所有制成份,都可享受国有主渠道企业同等待遇,准许参与粮、油、蚕茧等大宗农产品(棉花暂不在内)收购和加工,收购资金列入当地贷款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数量和加工、销售产值视同主渠道范畴予以统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帮助和扶持一些重点农产品出口原料基地组建出口创汇集团,并按国家规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 第六条乡镇农、林、牧、渔、水利、农机等技术推广和经营管理部门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采取收支两条线的办法进行管理,原有国拨经费不减少。对为农民提供良种、技术、植保、防疫等项有偿服务,以及围绕某一产业或产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和农技推广经营单位,可享受所得税减免。 第七条鼓励农民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劳力、农产品、资金和设备为资本入股,兴办龙头企业。 第八条对于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的股份制企业,具备一定规模的,准予从事粮油批发经营。 第九条市、县财政每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用于生产基地的良种繁育、技术推广、信息网络建设;金融部门每年筹集安排一定数量的贷款扶持龙头企业;从“菜篮子”建设资金中切出一部分用于城郊地区的蔬菜和畜禽龙头加工企业,扶贫资金应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带动贫困户发展种养业。 第十条为了推动贸工农一体化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成立合肥市贸工农一体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农委),负责对本市贸工农一体化建设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第十一条各县(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并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以推进贸工农一体化进程。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