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施行日期: 1997.11.14题注: (1997年11月14日吉 ...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1.14 施行日期: 1997.11.14 题 注 :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09年3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批准 2009年5月31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吉林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废止)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市政供水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