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11.01施行日期: 2000.11.01题注: (2000 ...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0.11.01 施行日期: 2000.11.01 题 注 : (2000年11月1日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2000年10月12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全文 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大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终止施行〈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认为,《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是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地方立法较早的一部法规,自199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推进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国务院又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大连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中的主要条款已与这些新的规定不一致,因此,决定终止施行该项法规,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终止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