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8.18施行日期: 20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8.18 施行日期: 2004.09.01 题 注 :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全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维护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迁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