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5.28施行日期: 2010.05.28题注: (2010年5月28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05.28 施行日期: 2010.05.28 题 注 :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四川省公证条例(1994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三、四川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四、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2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五、四川省查处投机倒把条例(1990年12月29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