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有法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法规 查看内容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2023-8-4 21:55| 发布者: warkinger| 查看: 330| 评论: 0

摘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已废止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0.31施行日期: 2002.02.01题注: (2001年10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8 ...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规定

制定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1.10.31

施行日期: 2002.02.01

题     注 : (2001年10月29日宁波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1年10月31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

全文

近年来,我市水体呈明显富营养态势,如果任其发展,最终将使水体失去应有的功能,不仅妨碍经济发展,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含磷洗涤用品的长期使用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为了保护和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推广使用无磷洗涤用品。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的洗涤用品,是指洗衣粉、皂粉、洗衣膏、液体洗涤剂、工业用净洗剂以及其他洗涤辅料等产品;无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小于1.1%的洗涤用品;含磷洗涤用品,是指总五氧化二磷含量大于等于1.1%的洗涤用品。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销售含磷洗涤用品,改售无磷洗涤用品;工厂、洗衣店(房)、医院、酒店、宾馆、招待所、美发美容业等生产和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改用无磷洗涤用品。

三、在本市销售的无磷洗涤用品,必须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无磷”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视为含磷洗涤用品。

四、全体市民应自觉使用无磷洗涤用品。

五、市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合格无磷洗涤用品名录。

六、违反本规定,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使用,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无磷洗涤用品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产品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查处。

七、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八、本规定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各销售、使用洗涤用品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自行妥善处理库存的含磷洗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