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4.01施行日期: 1999.04.01题注: (1999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决议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4.01 施行日期: 1999.04.01 题 注 : (1999年4月1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陕人发[1999]17号) 全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重要内容载入宪法。这是对我国二十年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成熟经验和宝贵成果的法律认定,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必将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起到重要的保证和推动作用。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全省各族人民要以宪法修正案的公布施行为契机,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全面了解宪法的基本内容,尤其要深刻理解宪法新修改的内容和重大意义。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学习宪法。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宪法,忠实执行宪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要进行宪法和有关法律知识考试。法制宣传主管部门以及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加大宪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在全社会树立起宪法至上的观念,形成人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社会风尚。 二、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发挥宪法的根本保障作用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体现了党的十五大精神。全省各族人民和各级国家机关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更高地举起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精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各项事业,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积极引导、鼓励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巩固发展农村改革成果;要努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为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保证遵守和执行宪法,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法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的遵守和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各级国家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对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凡与宪法规定精神不符的,一律无效,并依法予以修订或废止。全省各族人民和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要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遵守和执行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努力推动依法治省进程,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奋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