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常务主席的决定制定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5.12 施行日期: 1990.05.12 题 注 : (1990年5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0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决议、决定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加强乡、镇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决定: 一、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联合从主席团成员中提名,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和方式由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的办法》规定。 常务主席与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同等职级。 二、常务主席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 (二)负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 (三)检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遵守、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乡、民族乡、镇人大、上级人大及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并向主席团汇报; (四)宣传法律和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坚持民族平等,促进民族团结; (五)列席乡、民族乡、镇政府会议,参与有关重大问题的研究; (六)联系代表,组织代表学习、开展视察、检查、调查活动;定期召开代表小组组长会议,交流代表活动情况,组织代表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代表对乡、镇人大主席团和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受理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监督代表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 (七)检查、督促政府和有关单位办理、答复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八)掌握代表变动情况; (九)办理主席团和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三、常务主席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直到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主席为止。 四、常务主席对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负责并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