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7.01.25 施行日期: 2007.01.25 题 注 : (2006年12月15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1月25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全文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