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细则制定机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2.09.15 施行日期: 1992.09.15 题 注 : (1992年9月1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黑政发[1992]13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奖惩结合、赏罚分明的制约机制,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督促后进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依据《中央社台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及其责任人。 第三条本细则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在推行目标管理、完善治安工作责任制、经常进行考核的基础上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五条行使一禀否决权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全面衡量、公开进行的原则。 第六条一票否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综合治理目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七条一票否决的内容是: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上述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得力,造成治安秩序严重混乱,多数群众不满意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等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主管领导、治安责任人工作不负责任,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响的。 (四)因管理不善、防范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又不认真查处、改进工作的。 (五)存在发生治安问题的重大隐患,没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的。 (六)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劳动教养以上处罚)人数超过本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目标的。 (七)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虚假报告的。 (八)各市地、县(市)区、系统根据实际情况认为其它需要予以否决的。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应予以否决: (一)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 (二)没有完成治安责任目标的治安责任人。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但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已经采取相应措施,仍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案件、治安灾害事故,能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 第十一条一票否决的行使权限:县以上(含县)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和驻省国家直属部门、省直属部门及只所属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单位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决定权。乡镇、街道和县团级以下(不含县团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有一票否决的建议权。 第十二条行使一票否决权应在年度内与评先晋级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不替代或变更对被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该受到的其它处罚。 第十四条一票否决权利适用程序: (一)乡镇、街道社会冶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辖区内各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定期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严重的应予以警告,限期整改,对应予以否决的单位,须向上一级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出否决的建议。 (二)对县(市、区)的否决,由市、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市、地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发现应予否决而未否决的单位或个人,可指令其所在县(市、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予以否决,也可直接否决。 (三)驻省国家直属部门、省直属部门否决本系统所属单位,由本系统内县级或县级以上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 (四)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部门否决本系统所属单位,应事先征求被否决单位驻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意见,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以主管部门为主;地方否决非以垂直领导为主部门的所属部门,应事先征求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从地方为主。 (五)否决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治安责任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资格,应接照干部管理权限,与有关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协商后决定;意见不一致时,提交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六)行使否次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自接到否决呈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否决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交有关单位或个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 (七)被否决单位或个人对否决不服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机构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交复议申请书;受理复议的机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复查完毕,并作出申请书是否变更否诀的决定,书面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 对复查解决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提交同级党委或政府作出最后决定。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八)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对被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在内部通报或登报、广播。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条件纳入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考核标准。在进行评比工作时应将初评意见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审核。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支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行使一票否决权。在实行一票否决权制过程由发现有不坚持原则、说情、干扰或弄虚作假等问题,应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