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6.02施行日期: 2005.06.02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5.06.02 施行日期: 2005.06.02 题 注 : (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