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2.09.06 施行日期: 2002.09.07 题 注 : (2002年9月6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2]第23号公布)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市场管理条例》、《宁复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三件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中有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的内容同时废止。 本决定自2002年9月7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