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社会风尚的决议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2施行日期: 1988.07.12题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社会风尚的决议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7.12 施行日期: 1988.07.12 题 注 : (1988年7月12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决议被2002年1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为了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倡尊老爱老的社会风尚,特作如下决议: 一、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把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重视培养学生尊老、爱老、养老的思想品德,新闻宣传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形成社会舆论。通过各方面的工作,使尊老、爱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扬光大。 二、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严禁打骂、侮辱、诽谤、虐待和遗弃老年人。 三、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或分割。 四、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保障没有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老人的生活。子女应当承担老人的家庭劳务,照顾病残老人的饮食起居。 五、保护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亲属,都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六、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没有经济收入又无亲人赡养的孤身老人,实行吃、穿、住、医、葬的“五保”供养制度。城乡孤身老人的供养,由当地民政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安排落实。 七、保护离退休老年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政治、经济、医疗、福利以及其他方面的待遇。鼓励和支持离退休老年人发挥自己的专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 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老年社会福利和服务事业。医疗卫生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老年卫生保健的科学研究,并创造条件把科研成果及时推广到临床应用。工业和商业部门应当积极组织生产和经营老年人需用的服装和生活日用品,提供老年人必需的社会服务。文化、体育部门应积极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城乡文化馆(站、室)、体育场(馆)、公园要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方便。 提倡全社会尊重老年人,在就医、购物、乘车等日常生活中,优先照顾老年人。 九、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给予教育,进行调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由治安管理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检举和控告,应当认真查处,不得推诿。 十、老年人应当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加强对老龄工作机构的领导。每年“老人节”前后,要集中检查一次执行本决议、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