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8施行日期: 1986.11.15题注: (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
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3.18 施行日期: 1986.11.15 题 注 : (1986年11月15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3月18日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合法权益,保护学校的校园、校产,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的校园、校产,包括校舍、运动场、校办工厂、农林牧场等一切用地和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三条学校的一切用地,学校和主管部门都不得擅自调换、转让,确需调换、转让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学校由办学单位确定。 学校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换、转让。 第四条学校停办、合并,其校园、校产由学校主管部门统一处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闲置的校园、校产确需移作教育部门以外的单位使用,学校主管部门必须按隶属关系报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办的学校由办学单位决定。 第五条城市规划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城乡建设规划和审批基建项目,要统一规划学校布局,并保证学校有必要的教学环境。 第六条因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确需征用、占用学校场地、校舍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单位另行划拨学校用地,应征得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征用、占用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学校的搬迁工作,负担搬迁费用,并补偿搬迁损失。 第七条学校接受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投资修建房屋或购置教学设备,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八条任何单位不得在校园内与学校联建住宅,违者所建住宅予以没收,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教职工使用。 学校或主管部门给学校教职工修建住宅,不得占用教学用地和学生活动场地。 第九条学校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场地集会、训练驾驶员等;不得在学校内取土、采石、养畜;不得占用学校场地停放车辆、堆放农作物或其他杂物;禁止商贩在学校教学区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学校师生员工都有保护校园、校产的责任。学校领导和专管人员因管理不善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要按其情节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违犯本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由有关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