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5.22施行日期: 1993.05.22题注: (1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3.05.22 施行日期: 1993.05.22 题 注 : (1992年11月18日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自治县境内的哈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内的哈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