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23施行日期: 1989.01.01题注: (1988年11月23日甘肃省第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制定机关: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11.23 施行日期: 1989.01.01 题 注 : (1988年11月2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本件已被2002年1月2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甘肃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5件法规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了提高人口素质,减轻社会及痴呆傻人家庭负担,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痴呆傻人同时具有下列特征: (一)由于家族遗传、近亲结婚或父母受外界因素影响等原因先天形成; (二)智商在四十九以下的中度和重度智力低下; (三)语言、记忆、定向、思维等存在行为障碍。 第三条禁止痴呆傻人生育。 痴呆傻人必须施行绝育手术后方准结婚。结婚双方均为痴呆傻人的,可以只对一方施行绝育手术;一方为痴呆傻人的,只对痴呆傻人一方施行绝育手术。 第四条对本规定公布前已结婚的有生育能力的痴呆傻人,依照第三条规定施行绝育手术。 第五条对已经怀孕的痴呆傻妇女,必须施行中止妊娠和绝育手术。 第六条对难以确认为本规定所称痴呆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检查诊断。 第七条按本规定对痴呆傻人进行的检查诊断和手术一律免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卫生行政和民政部门以及医疗保健单位要做好社会调查、婚前检查、遗传咨询和地方病防治等工作,预防痴呆傻人的出生。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痴呆傻人生育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甘肃省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