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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重庆 发布于 2023-8-27 18:46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已修改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26施行日期: 1999.03.01题注: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

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

制定机关: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8.12.26

施行日期: 1999.03.01

题     注 : (1998年12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渝人文[1999]6号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2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的《重庆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例(2010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和影响的市外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外人员是指外国人、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员,可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设备,并产生重大效益的;

(二)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交流,建立和发展本市对外友好城市的关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市开发利用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贸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对本市三峡库区经济发展、移民迁建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对本市农业和能源、水利、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进行开发建设,贡献突出的;

(七)对发展本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公益、福利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八)在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各机关、人民团体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填写《重庆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并按下列规定申报:

推荐对象是外国人的,报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华侨的,报市人民政府华侨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台湾同胞的,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主管部门;

推荐对象是其他人员的,报市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

(二)接受申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综合评审。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由市人民政府举行仪式,颁发《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重庆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五条本市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重庆市荣誉市民参加,并给予贵宾礼遇。

重庆市荣誉市民进出本市口岸时,应当给予礼遇。

第六条授予重庆市荣誉市民称号活动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

第七条本条例由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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