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6施行日期: 1996.10.04题注: (1996年9月26 ...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9.26 施行日期: 1996.10.04 题 注 : (1996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各级财政每年在预算中要安排一部分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补助经费,并随着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有所增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