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制定机关: 合肥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5.02.27 施行日期: 1995.02.27 题 注 : (1995年2月2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印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1998年9月17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发布 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1998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放、完善和发展本市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结合合肥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委、工商、财政、物价、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有发证权的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收费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五条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均须报市建委审查。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市建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资核查工作,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格证明和所要承接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备案及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接任务。 第六条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部分勘察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持相应行业、级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但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可聘用非持证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聘用合同报市建委备案),由发包或用人单位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聘用外单位的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须与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合肥地区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成果必须加盖由市建委监制的“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成果。 第八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设计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受单位资质等级限制);不得私拉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不得出卖或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禁止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人员不得在图纸上指定设备、建材生产厂,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产厂家和业主的佣金、回扣,不得选用伪劣产品和淘汰产品。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指令性勘察设计任务的前题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从事业余勘察设计,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基数的收入作为业余设计收入(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单位的基数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由单位统筹分配给职工个人,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提取业余设计报酬后,盈余(税利)不得低于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数;亏损勘察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取业余设计报酬。 (三)若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损失时,扣减该单位当年应提业余设计报酬的30%。 (四)业余设计指标申报手续由市建委每年分两次审批,并抄送市财政、税务、建行等部门。 第十一条凡在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统一使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合肥地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文本。甲、乙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将合同报市建委审查,加盖“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勘察设计单位审查专用章”,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其合同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招揽勘察设计任务。设计收费除中小学等特殊情况经市建委审批后可给予适当优惠外,其他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随意压低或提高设计费用的,其压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没收上交市财政,由责任方承担后果。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取勘察设计单位。 (一)收费标准属于特级、一级的民用建筑; (二)新开发区的小区和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主体交叉桥、地下铁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点工业、农业、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凡属招标规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委登记,认真填写招标项目登记表,并按招投标规定程序(具体程序另定)开展工作。 符合招标范围内因故不能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到市建委办理免招标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免于招标。 第十五条市建委应组织人员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评估。对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进行审查。对质量优秀单位给予表彰,对粗制滥造、质量低劣单位给予批评、处理,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奖惩结果。 第十六条各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基建程序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对其大中型建设项目,按管理权限分阶段进行审查。凡无规划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和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文件,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承接任务。凡未按基建程序办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施工许可证》、银行不得付款。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对于外商独资、合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国际知名的设计机构与中方设计单位合作设计;一般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国内技术力量可以胜任的工程项目,仍应由国内设计单位承担。 境外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设计任务,必须事先将其设计资格证明文件和中译本送市建委审查,经同意后,方可承接工程设计任务,且必须与合肥地区持甲级证书的设计单位合作设计。 第十八条境外设计机构在合肥地区承接设计任务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我国现行设计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并对其提交的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境外设计机构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完成设计任务,不允许私拉国内在职人员从事设计工作,违者将取消其在合肥地区承接任务的资格。 第十九条根据建设部、财政部[1989]建设字第608号文件规定,各勘察设计单位应向工程勘察设计主管部门交纳技术开发费。具体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一经查出,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在合肥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任务资格的处罚,并建议其发证部门吊销勘察设计证书。对屡查屡犯、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其领导人、责任人法律责任。 无证单位或个人私自承揽勘察设计任务的,一经查出,由市建委会同市工商、财政等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通报批评、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