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8施行日期: 2004.06.15题注: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4.06.08 施行日期: 2004.06.15 题 注 : (2004年4月8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6月8日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公布 自2004年6月15日起施行) 全文 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的议案,决定自2004年6月15日起废止《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