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施行日期: 1997.09.26题注: (1997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决定制定机关: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9.26 施行日期: 1997.09.26 题 注 :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以下各条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