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2施行日期: 2010.12.02题注: (2010年10月29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制定机关: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0.12.02 施行日期: 2010.12.02 题 注 : (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2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5年1月1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年3月17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七、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2年6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