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30施行日期: 1997.12.30题注: (19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制定机关: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12.30 施行日期: 1997.12.30 题 注 : (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1997年12月30日施行) 全文 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条修改为:“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三、第五条中“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实行劳动教养”,修改为:“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六条修改为二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 1.“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三)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2.“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五、删除原第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1997年修正本)(1988年11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禁止赌博的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有制止、检举、揭发赌博行为,支持、配合执法人员查禁赌博的义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资。 第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赌博或者为赌博充当保镖、放哨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犯罪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 (一)纵容、包庇赌博的; (二)以赌博诈骗财物的; (三)以牟取利益为目的,提供赌场、赌具和赌资的; (四)胁迫、引诱他人赌博的; (五)在公共场所、交通要道摆摊设赌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充执法人员查缉赌博、劫掠赌场财物的; (二)胁迫、引诱、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参加赌博的; (三)多次参加赌博经教育不改的; (四)对检举揭发者行凶、报复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处15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借查禁赌博为名进行敲诈勒索的; (二)阻碍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活动的。”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规定的,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处罚外,并由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凡主动承认错误、悔改自新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条凡违反本规定受处罚的,其赌具、赌款、赌物以及一切非法所得一律没收。废除一切赌债。 第十一条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执法人员查缉赌博有功者,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