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时效性: 现行有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3.16施行日期 ...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制定机关: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03.16 施行日期: 1983.03.16 题 注 :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的婚龄规定执行;一方不属本州人口者,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