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 南京市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9.04 施行日期: 2003.09.04 题 注 : (2003年8月28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市政府176号令) 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169号令) 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大中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 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1996]11号) 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南京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145号) 六、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试行)(宁政发[1996]294号)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股份有限公司报批程序的通知(宁政办发[1995]53号)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40号) 九、市政府《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6]3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