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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重庆 发布于 2023-8-28 09:08

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 失效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0.05施行日期: 1983.10.05题注: (1983年10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 ...

广东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3.10.05

施行日期: 1983.10.05

题     注 : (1983年10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2年4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确保科学技术的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已获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正在研究试制可能成为发明的新技术或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我国特有的技术诀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五)我国独有的农、林、牧、畜、禽、鱼、中药材等品种的种养技术和自然资源及其考查资料;

(六)其他需保密的科学技术。

第三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按其性质、用途、作用、技术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独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其他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第四条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发明项目,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时提出密级划分的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二)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按照隶属关系申报,经主管厅、局审查,报省科委批准,并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属于第二条第四、五、六款的保密项目,由各厅、局和相当于局级单位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四)广州市属于第二条第二、三款的保密项目,由广州市科委审批,报省科委和国家科委备案。

第五条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分,一般按隶属关系上报审批。其中,医药和生物资源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归口分工如下:

医疗(包括中西医)项目,由省卫生厅归口;药物(包括中西药和医疗器械)项目,由省医药联合总公司归口;农作物(包括近缘野生植物),水果、蔬菜、蚕桑、茶、牲畜。牧草、兽医兽药等项目,由省农业厅归口;水产项目,由省水产局归口;木本植物、干果、花卉、野生动物等项目,由省林业厅归口,省环保局参加;常用药用植物项目,由省医药联合总公司归口,省农业厅参加;微生物、昆虫、野生草本植物、孢子植物等项目,由省科学院牵头,组织各方面专家商定。

归口部门应按照分工,制定保密项目单子,划分密级,供有关单位遵循。各单位有处理不当的,归口部门有权予以纠正。

第六条下达科学技术研究、试制任务的单位,在下达项目计划时,要按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密级。

第七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解除和升降:

(一)凡在国外已经公开或者已不先进的项目,应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

(二)有的科学技术项目,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可以补办密级;研究、试制中有重大突破的项目,可以提高密级。

(三)保密项目密级的解除和升降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八条绝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以使用。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科学技术资料,必须经机要交通或专人转送,不能用普通邮件投递或托运。

第九条宣传报道新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时,一般只宣传该项成果的作用和意义,并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凡属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一律不准公开出版发行和公开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科学技术保密项目需要转让、出售给国外,或对外经济援助和进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以及中外合资企业需使用科学技术保密资料,都应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查,报国家科委批准。

第十一条对外开放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应根据《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本细则制订具体保密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出国访问、考察、学习、进修以及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等人员携带的论文、资料和样品,均不得涉及保密的科学技术内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向外国和港澳地区及其人员投寄或提供涉及保密的科技资料、图纸和样品等。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密设施,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加强对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领导和对干部职工的保密教育。有科学技术保密项目的单位,要有一位负责同志分管保密工作,并视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科学技术保密主要是针对国外的,在国内不能借口保密,拒绝交流科学技术。各单位各部门应用外单位的保密技术资料,使用单位和人员应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予表扬或奖励;如发生泄密事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主管部门,还应视情节轻重给直接责任人员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关于国防科学技术保密问题,按国防科工委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广东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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